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又称“261号文”),关于防止电信诈骗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有关网络支付支付宝支付的条文网络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应:自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签订协议约定账户与账户、银行之间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整个文件中,限制账户转账限额和笔数仅是此次金融业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一种手段,此外还有:
1.推进个人分级账户;
2. 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
3. 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
4. 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等等。
不仅是对网络支付(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的笔数和限额有限制,对传统金融业仍有相同制约: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此次限制条件对一般支付用户几乎未有任何影响,而对于将网络支付作为主要支付工具的机构或个人而言,如果拿出以往的转账证明与支付机构协议限额标准,应该并非难事。
当然仍有舆论认为限制网络支付,但对柜台支付未有任何约束有将用户引入银行业的嫌疑,但此理论基本忽略了三个事实:
1.前往柜台是为了核实信息;
2.正常的金融秩序是不应该被规范诈骗而矫枉过正的;
3. 只为异常支付,大多支付是不受此约束的。
因此, “261号文”其前提仍是“对异常支付”的监管,对于绝大多数处于正常金融秩序的用户而言基本未有任何影响。
事实证明,“261号文”并非有意针对网络支付(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和支持者们也大可不必将自己包装成“小白菜”形象,网络支付已发展如此规模,理应有行业自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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